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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文件

淮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学科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2011-2015)

   一、学科队伍(20分)

    完成学科队伍建设目标,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培养成效显著,每一学科方向的带头人水平高,梯队结构合理,队伍实力强。要求:每年学科成员中净增教授2名,引进或培养博士学位获得者4人。若有学科成员新增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或者荣获省级以上荣誉学术称号,另加10分。

    二、科学研究  (60分)(所列条件为基本条件/每年)

    1. 科研项目(30分)

    理工科: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人文社科:承担国家级社会科学项目1项;或者获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科:100万元,人文社科:30万元。若超额完成,视其超额程度另加分,最高限度另加30分。

    2. 学术论文、专著(20分)

    理工科: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A级、B级或SCI 三区以上收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A级、B级)上发表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撰写论著1部以上。(按照《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规定执行)

    3. 科研奖励(10分)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或者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2项以上。若超额完成,视其超额程度另加分,最高限度另加10分。

    三、学科平台(10分)

    有比较先进的教科研仪器设备,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等基础条件;有较充足的经费保障及合理的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四、人才培养(10分)

    有丰富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经验,在本一级学科内已授予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硕士学位,所培养的研究生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五、附则

    1、建设指标基础分100分,完成任务全额下拨建设经费。

    2、超额完成任务,按照超额完成百分比,给予特别奖励。

    3、未完成建设目标,按照未完成指标的百分比酌减经费划拨。

    4、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5、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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