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基本框架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淮北师范大学章程》,修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淮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配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能任满一届,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按照委员当选条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超过37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学校需要,也可在学院设置或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与产生办法由各自章程规定。委员组成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40%。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校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
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审定学校下列事务: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学校下列事务: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专业、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如需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平台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它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 行 制 度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对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行字〔201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