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年
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当年的九月一日到第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
学年初:是指第一学期开学时。
学年末:是指第二学期结束时。
2. 学校(机构)
学校(机构):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学校(机构)代码由教育部统一编制。
学校(机构)行政辖区:是指学校(机构)所归属的行政管理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研究生培养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层次以上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教育。
其他机构是承担国家普通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包括独立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大专班和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独立学院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成人高等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的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
其他机构是承担国家成人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具有颁发普通本专科和成人本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学校举办者:是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为设置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者。
中央部门是指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
地方教育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地方非教育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教育厅、局的委、办、厅、局。
民办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3. 学生
高等学历教育按层次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应用技术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全日制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国家任务学生:是指国家计划中培养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
委托培养学生:是指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培养任务,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同意纳入国家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自筹经费学生:是指国家计划中培养费用由学生承担,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对象为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指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根据各地普通专升本政策选拔升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
高中起点专科学生: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录取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招生对象为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不含对口招收中职生学生和五年制高职转入学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是指已修完一个本科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不同学科)的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
对口招收中职生学生:指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毕业生,根据各地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政策选拔升入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
五年制高职转入学生: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完成前三年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转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
函授学生: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函授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本科学制五或六年,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业余学生: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业余时间授课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业余学生包括夜大学学生。本科学制五或六年,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脱产学生: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全日制授课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本科学制四或五年,专科学制二或三年。
第二专科学历学生:是指已修完一个专科专业后,不需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攻读第二专科专业的学生。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网络学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设立的网络教育学院,基于互联网上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所招收的成人本科、专科学生。
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为提高在职人员业务水平,通过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入学全国联考所招收的学生。培养的学生只有学位没有学历。
自考助学班学生:是指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举办的全日制教学辅导班所招收的学生。
学历文凭考试学生:是指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所招收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普通预科生:是指经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批准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和港澳、华侨、台籍学生,经过一年的文化补习,合格者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
进修及培训:是指在高等教育学校(机构)进行的各类非学历教育。
资格证书:是指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人员,经过学习及考试合格,取得达到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的非学历教育。证书教育形式包括单科班和专业证书班。
岗位证书:是指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以提高本职工作能力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活动。接受培训的各类人员按要求经考核合格,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和上岗任职聘任书。岗位培训形式包括资格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外国留学生:是指接收来中国学习的外籍学生。
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取得毕业证书,实际毕业的学生数。
招生数: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实际招收入学的新生数。包括春、秋两季招收的学生(招生数为日历年度数)。
在校学生数:是指本学年初,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数。
预计毕业生数:是指本学年末将毕业的学生数。
结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及格或其他方面不合格,未予毕业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数。不包括短训班和单科结业学生。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4. 教职工
教职工数:是指在学校(机构)工作并由学校(机构)支付工资的教职工人数,人员包括①在编人员,即根据原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关系和档案均在学校的人员;②聘任制人员,即人事制度改革后,高校(机构)招聘录用的长期、全时工作人员。聘任制人员的人事关系在学校但档案不在学校。
教职工数包括校本部教职工、科研机构人员、校办企业职工、其他附设机构人员。
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
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行政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是指从事教学辅助工作,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的管理员、资料室的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等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人员:是指校本部的工人和勤杂人员,包括教学辅助单位的工人。
科研机构人员: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的科研所(室)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干部、科研人员、辅助人员和工人,不包括未经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
其他附设机构人员:是指在学校附属的印刷厂、出版社、医务室等机构中,由高等教育经费支付工资的人员。为避免重复统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和独立建制的附属教学医院都不作为附设机构统计,应分别填入中小学幼儿园报表和卫生部门报表。
另有其他人员:包括聘请校外教师、离退休人员、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集体所有制人员。
聘请校外教师是指学校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聘期为一学期以上。
集体所有制人员是指学校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学校附属机构中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职工。
双师型:是指高等职业学校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课专任教师: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5. 资产、校舍
占地面积:是指学校具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农场、林场的占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学校占地面积中集中用于种植花草、树木以及天然林的土地面积。
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图书、资料:是指学校图书馆以及院系(所)资料(情报)室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和电子出版物(以万册为计量单位)。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置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置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校内部门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纳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非学校产权: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提供的办学资源。包括独立使用、共同使用两类。
独立使用是指学校独立享用社会力量提供的办学资源。
共同使用是指本校与其他学校共享社会力量提供的办学资源。
学校产权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和临时搭用的棚舍的建筑面积。
被外单位借用是指被外单位借用、占用一年以上的建筑面积。
危房面积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建筑面积。
当年新增面积是指当年竣工交付使用及购置的建筑面积。
正在施工面积是指学校投资建设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教工住宅是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教职工住宅。
非学校产权建筑面积: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提供给学校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学校租借用一年以上的建筑面积)。